组合优化器采购项目更正公告

栏目:服务招标 发布时间:2024-04-03

组合优化器采购项目更正公告


“组合优化器采购项目”招标文件做如下澄清说明:

1.原招标文件中“投标人资格要求”8.1条,第(1)款,1)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能力的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提供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合法注册的法人或 “三证合一”营业执照的复印件并加盖公章);

更正为:

1)中华人民共和国或与中华人民共和国有正常贸易往来的国家或地 

区(以下简称“合格来源国/地区”)的法人或其他组织,(提供营业执照的复印件并加盖公章);

2.原招标文件中“投标人资格要求”8.1条,第(2)款,(2)未被列入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https://www.gsxt.gov.cn/index.html)经营异常名录和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提供网站截图,截图必须体现出“列入经营异常名录信息”和“列入严重违法失信名单(黑名单)信息”的查询结果)

更正为:

2)境内企业提供未被列入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https://www.gsxt.gov.cn/index.html)经营异常名录和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提供网站截图,截图必须体现出“列入经营异常名录信息”和“列入严重违法失信名单(黑名单)信息”的查询结果)、境外企业需出具未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和未被列入严重违法失信名单(提供承诺书加盖公章)。

3.招标文件中其他原有相同内容之处,均做同步修改。详见按上述内容修改后的招标文件。

4.补充

如供应商为境外企业参与本项目投标,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编制投标文件,投标文件需翻译为中文。